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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和科技:宏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已经向我们提供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
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议。
    2、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属合理、必要,
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3、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内控审计
机构。经认真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
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在 2021 年度为公司审计期间,能够恪尽职守,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我们
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
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
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
上,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和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客观
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
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
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变更后会计政
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宏
和”)申请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黄石宏和的
经营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黄石宏和的业务发展;公司担保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黄石宏和向富邦华一银行申请不超过伍仟万元人民
币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
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
请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怀谷、庞春云、蔡瑞珍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