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 所 关于合 盛硅 业股份有 限公司 ⒛ 21年 第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A嚣 丿1'B找 1钅 m百 蛋 阝QFF慕 ¢嚣吊 '内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 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 021ˉ 20511000 传 真 :陇 1-⒛ 511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21年 第-次 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合 盛 硅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 ” “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就 公司召开 ⒛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 ” 股东大会 )的 有关事 宜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合盛硅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 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 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 资料 ,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鉴此 ,本 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 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资 格 及 召 集 、 召 开 的程 序 经核查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 己于 ⒛21年 1月 19日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⒛21年 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 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 法律 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己达 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21年 2月 3日 13∶ 00在 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 山西路 530号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三楼高层会议室召开 ;网 络投票通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络 投 票 系 统和 互 联 网投 票 系 统进 行 (其 中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⒛ 21年 2月 3日 9∶ 159∶ 25,9∶ 30-11∶ 30,13∶ OOˉ 15∶ OO;通 过 互联 网投 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为 ⒛ 21年 2月 3日 9∶ 15△ 5∶ OO)。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 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612,281,119股 ,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甾 ,” 51%,其 中 : (1)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 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4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6⒄ ,165,398股 ,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41OO%。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 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2)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 上交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8,115,” 1股 ,占 公司股份 总 数的 0.865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交所信 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出席 会 议 的其 他 人 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 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 本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案 经本 所 律 师 审核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 审议 的议 案 属于 公 司股 东大会 的职权 范 围 ,并 且 与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公 告 中所 列 明的审议 事项 相 一 致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未 发 生 对 通 知 的议案进 行修 改 的情 形 。 四、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 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对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 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1、 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选 举罗立 国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612,264,884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8,315,180股 ,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1%。 1.02选 举罗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612,264,88茌 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8,315,180股 ,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gg。 8051%。 1.03选 举罗烨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612,26茌 ,睨 砼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 gg73%。 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 东表 决情况 : 同意 :8,315,180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99.8051%。 1.04选 举浩 瀚 为 公司第 三 届董事会 非独 立 董事 gg。 gg73%。 表 决结果 :同 意 612,26茌 ,884股 ,占 出席会议有 效表 决股 份 总数 的 中小股 东表 决情 况 : 同意 :8,315,180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gg。 8o51%。 1.o5选 举 龚 吉平 为公 司第 三 届董事会 非独 立 董事 gg。 gg73%。 表 决结果 :同 意 612,264,884股 ,占 出席会议有 效表 决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 东表 决情 况 : 同意 :8,315,180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gg。 8o51%。 1.06选 举 张雅 聪为 公 司第 三 届董事会 非独 立 董事 gg。 gg73%。 表 决结果 :同 意 612,264,884股 ,占 出席会议有 效表 决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 东表 决情 况 : 同意 :8,315,180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gg。 8o51%。 2、 逐项 审议 通 过 《关于选举独 立 董事 的议案 》 2.01选 举程 颖为 公司第 三 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612,281,119股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8,331,415股 ,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2.02选 举邹蔓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612,281,119股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o/o。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8,331,415股 ,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2.03选 举张利萍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612,281,119股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股 份 总数 的 100,0000o/o。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8,331,415股 ,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OOOO%。 3、 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选 举高君秋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612,318,319股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60o/0。 3.02选 举沈丹丹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612,114,782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gg。 9728%。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上述 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 ;公 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 述审议事项进行 了网络投票 ,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供 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数字 ;相 关计票 、监票均按 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分 别进行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结论 意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律 师 认为 ,公 司 ⒛ 21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 程序 、召集人 资格 、出席会 议 人 员资格 、会 议表 决程 序及表 决结 果等 事 宜 ,均 符 合 《公 司法 》 《上 市 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等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 其他 规 范性 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 《公 司 章程 》 的有 关 规 定 ,本 次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的决 议 合 法 有 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 限公司 ⒛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伊叼 经办律师 : 沈 国权 h4 nru)E 地 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m1号 上海 中心大厦 9、 11、 ⒓ 层 ,邮 编 :2OO120 电 话 : (ss)21乇 OsⅡ O00;传 真 :(86)2⒈ ⒛ 5119gg 网 址 : http://Ⅱ ww。 a11brightl胛 .co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