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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盛硅业:合盛硅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舞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rAk司
                  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刽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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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上 海市浦 新 区银城 中路 501号 上 海 阳心大 厦 11/12层
电话   :陇 I泛 OS11
邮编   :2001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合 盛 硅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本所”)接 受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委 托 ,就 公司召开 ⒛20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
会 )的 有关事宜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上
                                                                           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合盛硅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
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 查 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相关文 、
                                                                         件
资料 ,并 参加了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鉴此 ,本 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
                                                                        照律师
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 本 次股 东 大 会 召集 人 资格 及 召集 、召
                                                 开 的程 序

    经核查 ,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己 ⒛20年
                                                               于
4月 22日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合盛硅业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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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书


 的召开 日期己达 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20年 5月 12日                          14∶   30在 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
 路 1958号 恒元广场 B座 恒元广场酒店 3楼 会议室召开 ;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 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⒛ ⒛   年   5月   12日   9∶   159∶ 25,9∶ 30~11∶ 30,13∶ OO-15∶ OO;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⒛⒛ 年 5月 12日                               9∶   15-1⒌ OO)。


      本所律师 审核后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
 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


      l、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2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
份 “0,258,O33股 ,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7.19%。

      经本所律师验证 ,现 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 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其 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 ,本 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 本 所 律 师 审核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 审议 的议案 属 于 公 司股
                                                                                              东大 会 的职权
范 围 ,并 且 与召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知 公告 中所 列 明的审议 事 项相 一 致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 会 议未 发 生 对 通 知 的议案 进行修 改 的情形 。
 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四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表 决 程 序 及 表 决 结 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 审议事项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审 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 《公司 ⒛20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o,258,O33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0%,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 的 0%。

     2、    审议通过 《公司 ⒛20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o,258,O33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0%,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
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 《公司 ⒛⒛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臼o,258,O33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 《公司 ⒛⒛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o,乃 8,O33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
份总数 的 0%。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




    同意 :2`662`376股 ,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Oo‰ 反
对:0股 ,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弃 权 :o股 ,占
                                                                  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5、     审议通过 《公司 ⒛20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 意 “o,258,O33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
                                                              `总   数的 10O%;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 有 效表 决股份总数 0%,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 效表 决股
份总数 的 0%。

       6、    审议通 过 《关 于续聘 公 司   2m1年 度财务 审计机 构及 内控 审计机构 的议
案》

       表 决结果 :同 意 “ 0,” 0,133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股 份 总数 的 ∞ 。∞ 39%;

反对 37,⒇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股份 总数          0。   OO61%,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 决股份 总数 的 0%。

       中小股 东表 决情 况    :




       同意 :2`624`锣 6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gg,57“ %:

反对 :37`900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1,绲 36‰ 弃权 :0

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0%。

     7、     审议通 过 《关 于确 定 公 司董事 ⒛⒛ 年度 薪酬方案 的议案 》

       表 决结果 :同 意 “0,258,O33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股份 总数 的        100%;反
对 0股 ,占 出席 会 议有 效表 决股 份 总 数       0%,弃 权 0股 ,占 出席 会 议有 效表 决股
份总数 的 0%。

       中小股 东表 决情 况   :




       同意 :2`662`376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所持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100%;反
对 :0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弃 权 :0股 ,占 参会 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0%。

     8、     审议通 过 《关 于确 定 公 司监事 ⒛⒛ 年度 薪酬方案 的议案 》

     表 决结果 :同 意 630,258,O33股 ,占 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股份 总数 的         100%;反
对 0股 ,占 出席 会 议有效表 决股份 总 数         0%,弃 权 0股 ,占 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股
份总数 的 0%。

     9、     审议通 过 《关 于 公司 ⒛ 21年 度 向金 融机 构 申请 综合授 信额度 的议 案 》

     表 决结果 :同 意 “ 0,250,” 3股 ,占 出席会议有 效表 决股份 总数 的 ∞ 。” 88%;
 上海 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 所
                                                                         法律 意见 书


 反对 7,10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OO12%,弃 权 0股 ,占 出席
                                                                      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⒛21年 度 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
 案》

       表诀结果 :同 意 63o,109,112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
                                                                               %;
 反对 148,∞ l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0,陇 37%,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513`钙 5股 ,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们 “%:
反对 :⒕ 8`921股 ,占 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36‰
                                                                    弃权          :



0股 ,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

       ll、    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合盛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o,258,O33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o%;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0%,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
份总数的 0%。

     12、      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云南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战 略合
作框架协议)实 施进展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63o,258,O~33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I0o%;反
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0%,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 审核后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表 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

五 、 结论 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 所律师讷为,公 司 20zO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利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 《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糨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 下无正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zO⒛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




                                                                              李攀峰


                                                               经办律师   :




                  顾功耘




                                                                      z"-l +9nl>E




地
电
      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sO1号 上海中心大厦 11、 ⒓ 层 ,邮 编 :20O120
      话   :   (86) 21-20511000;      传 垂氧 :   (86) 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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