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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合盛硅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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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盛硅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 14:30 在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

路 1958 号恒元广场 A 座 24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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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3,207,75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081%。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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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东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205,45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

对 2,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合盛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205,45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

对 2,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03,205,458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2,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7,235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2%;反对 2,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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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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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矜如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竞博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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