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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盛硅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9-22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流程,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
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
    2、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铜、白银、甲醇、工业硅等化工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
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3、公司应当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4、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
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
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期货业务由董事会成员领导。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成立合
盛硅业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担任主
任,主要成员为:董事会成员、财务部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营销部负责
人、供应链中心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决策委员会下设套期保值业务办公
室:小组成员为期货办公室负责人、交易岗、风险控制岗、市场分析岗等岗
位。财务部门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财务结算及风险控制部门,设置会计核算
岗、资金调拨岗。预算委员会由财务部负责人、营销部负责人和供应链中心负
责人组成。在各岗位人员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相互监督
制约。

    第五条 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最高决策部门。由董事会
成员担任主任;成员为董事会成员、财务部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营销部负责
人、供应链中心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
   主要职责:
   2.5.1 授权股份公司相关领导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
   2.5.2 负责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工作原则和方针。
   2.5.3 负责审议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
   2.5.4 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5.5 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2.5.6 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2.5.7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是跨职能部门的期货业务执行核心团队,成
员为期货办公室负责人、交易岗、风险控制岗、市场分析岗等岗位。
    2.6.1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上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审批。
     执行核准后的套期保值方案,并评价套期保值效果。
     监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及时上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
     向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上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套期保值业务工作。
    2.6.2期货办公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负责编写追加保证金指令单,并向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上报。
     审核并上报期货套保审批单。
     审核并上报期货套保平仓或止损审批单。
     审批实物交割。
    2.6.3交易岗主要职责:
     根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进行开仓、平仓及头寸管理。
    向期货负责人和风控部报告新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
寸情况、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6.4风险控制岗主要职责:
    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文件和方案合规审核。
    对套期保值工作报告进行套期保值风险评价并且上报给套期保值业务套
期保值决策委员会。
    风控人员对建仓、平仓、交割相关环节进行全程监控,风控人员应当由
非执行下单指令部门人员担任。
   2.6.5市场分析岗主要职责:
    负责相关产品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编制,以及相应资金的申请等重要事
宜并上报给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
    负责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询价和外界业务交流。
    对大宗相关产品的市场信息和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判断,提供相关产
品现货锁价订单及成本毛利等基础资料,征询各业务部门套保意向。
    参与相关产品套保对应资金的申请或追加保证金申请,报套期保值决策
委员会审批。
    制定和修改相关产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进行审
批。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营销部负责人和供应链中心负责
人领导组成,是负责分析业务现状、提出毛利润指标的主要部门。
   2.7.1负责相对应品种的套期保值业务的总体策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2.7.2负责公司工业硅、白银、铜和甲醇等期货年度套期保值预算分析,以
及毛利率指标测算提供给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进行年度套期保值方案编制。
   2.7.3负责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询价和外界业务交流。
   2.7.4对工业硅、白银、铜和甲醇等产品市场信息及趋势分析判断,提供公
司工业硅、白银、铜和甲醇等现货锁价订单及成本毛利等基础资料,征询各业
务部门套保意向。
   2.7.5推进工业硅、白银、铜和甲醇等期货套期保值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月
度、周度、日常和关键时点工业硅、白银、铜和甲醇等期货业务分析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决策委员会应当就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
进行,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
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流程:

   1、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拟定交易策略,提交期货决策委员会审批;
    2、交易策略审批通过后转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
    3、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操作;
    4、风险控制岗位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审批、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稽查部、内控部皆可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
不符合,须立即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主要根
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项目之间的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时间上
的一致性等进行判断分析。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利用事前、事中及事
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
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办公室在制订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应当揭示相
关风险、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等措施,以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 期货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套期保值时,须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
期的套期保值量,不得超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现货相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
    2、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
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一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套期保值办公室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和浮
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期货决策委员会。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风险控制岗位立即报
告期货决策委员会。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控制岗位应立即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
    1)套期保值办公室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2)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行为不符合交易策略计划;
    3)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决策委员会成员、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汇报。同时,期货
决策委员会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
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风险,风险控制岗位应及时上报期货
决策委员会,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套期保值办公室依据期货决策
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进行风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公司交易错单时,套期保值办公室应立即进行平仓,
按照既定交易策略另行下单。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办公室应合理规划使用资金,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
与财务部门沟通,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
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
备,确保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
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
损失时,套期保值办公室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八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
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套期保值行业相关法律法
规、期货套期保值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办公室应定期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提交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交易报告。

    第三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必须秉承诚信、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
遵守套期保值原理,杜绝投机行为。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
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资金控制,
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转账,
不得采用现钞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套期保值办公室
在经期货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负责资金的统一安
排,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划转或安排符合交割规定的仓单。进入实物交割程序,期
货业务部门结合财务部门按照交易所的交割规则实施交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
准则—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的意见(如有);
       4、上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
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
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
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其他保密
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
准。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