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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盛硅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09-22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控股
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
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
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
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
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制定
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
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
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从
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与衍生品的专业知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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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控制,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
   (五)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六)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
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具
体情况,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或流程指引,经总经理批准生效。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衍生品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八条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股
票交易、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股票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
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票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股票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股票交易额度。
   衍生品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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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十条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成立公
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决策委员会。
   决策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机构,负责制定方针与策
略,批准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
现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业务部门(根据各公司情况指定部门)作为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市场行情分
析、进行交易操作、及时制作业务台账并向决策委员会汇报。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部门(或指定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门管
理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市场行情分析、进行交易操作、及时
制作业务台账并向决策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资金部门应
根据经决策委员会审批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方案和公司资金调度流程做好资金
调拨,妥善安排资金交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核算。公司在进行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证券投资及衍
生品交易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实行月度内部报告或重点
项目报告制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
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业务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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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与
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
损失,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
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
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
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
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
变化情况,并向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
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的风险分析报告。
   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
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
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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