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合盛硅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                 被保荐公司简称:合盛硅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夏                   联系电话:021-20262077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纯钦                 联系电话:021-20262082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1〕508号)核准,公司向发行对象罗燚、罗烨栋非公开发行股票
136,165,577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发行价格为18.36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2,499,999,993.72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64,307.17元(不含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4,135,686.5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1〕271号)。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合盛硅业本次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
整会计年度”,即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合盛
硅业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合盛硅业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现根据合盛硅业2022年公司经营、治理等情况出具本报告。


                                   1
一、保荐工作概述

       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新股登记完成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对合盛硅业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上述协议已明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确了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务。
        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
                                             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
                                             2022 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核查了公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司的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重大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
                                             保情况等,并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至
                                             22 日进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经核查合盛硅业相关资料并访谈相关负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责人员,持续督导期间,合盛硅业未发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持续督导期间,合盛硅业或相关当事人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背承诺的情况。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持续督导期间,合盛硅业及其董事、监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和项目组成员核
 7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2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制评价报告,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有效执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作为上市公司,合盛硅业已建立了完备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审阅的情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0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审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审阅的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合盛硅业或其控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具的承诺事项,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就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公共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15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事项。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涉嫌资金占用;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合盛硅业
 17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未发生其他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形。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
        承诺事项
                                             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 2022

                                        4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合盛硅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合盛硅业于 2022 年 8 月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合盛硅业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
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
担任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已经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受理。中信证券已委派孟夏先生、刘纯钦先生共同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
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   夏                     刘纯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