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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味业:海天味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25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
         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应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
                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 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
                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三)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
                地履行职责;
         (二)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 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
         (四) 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 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参与决议
                的监事没有尽到监事应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
                监事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七) 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
                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
           (八) 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以下称定期会议)和临时监事会
           会议(以下称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五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3-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适用
           本规则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
           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各
           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投票表决方式。每
           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
           项,监事会可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
           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后方为有效。


                                  -4-
                      第七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
           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其决议作为公司档案应一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在公司经营期间内,任何人不得毁损和涂改。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某项决议。
                                    -5-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
           事会及监事会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召集人提出修
           改意见稿,由监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