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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铁应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6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铁应急”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2,817,820.63 元。2020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67,720,099.96 元,扣除本年度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
16,479,939.54 元 , 扣 除 本 年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0 元 , 年 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405,067,388.73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556,015,478.69 元,已经审计确认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556,015,478.69 元。根
据公司未来发展的现状,并结合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公司 2020 年度拟不派发
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 2020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基于公司实际
情况所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
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同意
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提供、接受关联担保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2021 年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接受关联担
保的事项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子公司互保解决了公司银行融资及业务经营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
了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接受大股东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接受大股东担保的事项进行核查,我
们认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及其近亲属为公司提供担保解决了公
司银行融资及业务经营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
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上述
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浙江华铁
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细致审核、认
真讨论,得出意见如下:
    1、公司内控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引和内部控制的基
本原则,结合自身的运行实际合理编制的。该内控制度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
层面和各环节,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作
出的结论。

    五、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
原则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国达




                                              2021   年   3   月   25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雷宝




                                               2020 年   3   月   25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诗浩




                                              202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