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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铁应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3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
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宜,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权日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亦不存在《管理
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 1,566.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2.5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国达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雷宝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诗浩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