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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铁应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15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
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当选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之日止。
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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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
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
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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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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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并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
见;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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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
适用)、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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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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