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1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调
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19年1月10
日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月10日为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