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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百合: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5-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梦百合
  保荐代表人姓名            张开军           上市公司代码       603313
  保荐代表人姓名               孙涛             报告年度         2020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80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百合”或“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1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以面值发行,共计

募集资金 5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9,865.09 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

证报告》(天健验〔2018〕415 号),该次发行证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

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中泰证券于 2020 年 12 月承接梦百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原保

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8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60.01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08 元,

共计募集资金 69,3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8,240.4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2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范规定,中泰证券作为梦百合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
  1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已签署保荐承销协议并报上海证券
  2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交易所备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
  4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间,公司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6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经核查,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公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7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
      等。                               规章制度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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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等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的规范运行。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行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其他相关文件。经核查,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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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披露制度完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漏。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间,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10   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和规定期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限内的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
     予以更正。
                                          配合。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披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露文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
11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而需要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正或补充的情况。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2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发生该等情况。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等当事人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所上报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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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 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及
                                         2021 年 4 月 30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
 16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
      场检查工作质量。                   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场检
                                         查结束后,保荐机构将检查结果及
                                         时通知了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经核查,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
 17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
                                         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
 18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
                                         求。
                                         经核查,2020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19                                      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梦百合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开军                       孙   涛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