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味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19-003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472 号),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3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3.4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6,167,2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9,311,348.12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9CDA4011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签署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存放
序号 募投项目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项账号 金额(元)
家园生产基地改
1
扩建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
双流生产基地改 四 川 天 味 食
2 银行股份 489,311,348.
扩建项目 品集团股份 630922239
有限公司 12
营销服务体系和 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3 信息化综合配套
建设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制度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淑洪,曾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1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
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
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四、备查文件
《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