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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味食品:独立董事制度2019-07-16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

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含本公司在内,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

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料和独立性

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

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除报告上述情况外,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

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

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公司

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

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三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