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味食品:独立董事制度2019-07-16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
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含本公司在内,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
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料和独立性
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
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除报告上述情况外,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
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
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公司
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
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三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