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味食品:总经理工作细则2019-07-16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
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
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
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
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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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职工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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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
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
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
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
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
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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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
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
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
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
排,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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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
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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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
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十二)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
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就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
他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
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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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可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
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公司办公室提前两天向
高级管理人员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
提前一天向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
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
录。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
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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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负责
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
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
以上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
请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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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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