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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味食品:总经理工作细则2019-07-16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

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

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

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

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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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职工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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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

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

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

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

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

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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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

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

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

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

排,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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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

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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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

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十二)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

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就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

他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

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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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可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

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公司办公室提前两天向

高级管理人员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

提前一天向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

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

录。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

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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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负责

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

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

以上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

请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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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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