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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克电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O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聪
                                                                         傀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501号 上 海 中 心 大 厦   9/1l/12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 真 :02卜 ⒛ 5119gg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 :莱 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                                      “
国证 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 券法 》 )、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                                              “             ”
国证监会 )《 上 市 公 司股 权激励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法

                                                                         “
律 、法 规和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莱 克 电气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

     ”                                                “   ”
程 》 )的 规 定 ,上 海 市锦 天城律 师 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 莱 克 电气股

                       “    ” “        ”
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或 莱克 电气 )的 委托 ,并 根据 莱 克 电气 与本

所签 订 的《聘请 律 师合 同 》,作 为莱 克 电气 实施其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以

         “                  ” “          ” “      ”
下简称     本 次股权激励 计划 、 本激 励计划 或 本 计划 )的 专项 法律顾 问             ,




就 莱克 电气 ⒛ ⒛ 年 限制性 股 票激励 计划所 涉 回购注 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 项

 (以 下简称 “本 次 回购注 销 ”)出 具本法律 意见 书 。




                                  第 一 节 律 师 声 明事 项

      一 、本所及 经 办律 师依据 《证券法 》《律 师事务所从事 证 券 法律业 务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事务所 证 券法 律 业 务执 业 规则 》等 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 书 出具 日以前

己经 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法 定职 责 ,遵 循 了勤勉尽 责和诚 实信用 原

则 ,对 本 次 回购注 销 的合法 性 、有 效性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 证 ,保 证 本法律 意见
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 认 定 的事 实真 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 在虚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 律 责任 。

     二 、本所 律 师 己经 对 与 出具本 法 律 意 见 书有 关 的所 有 文件 资料 及 说 明进 行

审查判 断 。同时 ,公 司 向本所 保 证 :其 已经 提 供 了本 所认 为 出具本法律 意见 书所

必 需 的 、真实 的原始 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 书面 说 明 ,公 司在 向本所提供 文件 时

并无遗漏 ;所 有 文件 上 的签 名 、印章均 是真实 的 ,所 有 副本材料或 复 印件 与原件

一致 。

       三 、本 所 及本 所 律 师 未授 权 任 何 单位 或 个 人 对本 法 律 意 见书作 任何 解释 或

说明。

       四 、本法 律 意见 书仅 供 公 司为本 次 回购注 销 之 目的使用 ,未 经 本所 书面 许

可 ,不 得被任 何人 用于其他 任 何 目的 。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权

     ⒛⒛ 年 7月 23日 ,公 司召开 ⒛⒛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⒆ 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 意公司实施并 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i
划 ,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包 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本所律师认为 ,就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 司董事会 已取得合法授

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 ,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己履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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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程 序    :




     1、       ⒛ 21年 4月 28日   ,公 司召开第 五届董 事会 第十 次会 议 ,会 议 审议通过

 《关 于 回购注 销 部分激励 对 象 己获授 但 尚未解 锁 的限制性股 票 的议 案 》,原 激 励

对 象 中有 章 明顺等 4人 因个 人 原 因离职 ,不 再 符合激励 条件 ,同 意公 司对 己离职

的 4人 所持 己获授但 尚未解 锁 的 13万 股 限制 性股 票进 行 回购注 销 。

    2、        ⒛ 21年 4月 28日   ,公 司召开第 五届监 事会第 九次会 议 ,会 议 审议通过

 《关 于 回购注销 部分激 励对 象 己获授 但 尚未解 锁 的限制性股 票 的议 案 》,同 意公

司对 己离职 的 4人 所 持 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 的 13万 股 限制性股 票进 行 回购注 销 。

    3、        ⒛ 21年 4月 28日   ,公 司独 立 董事就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事 宜发表
                                               “
了独 立 意见 ,公 司全体独 立 董事认 为 :         鉴于 公 司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首 次授 予 的章 明顺 等 全名激 励对 象 因个人 原 因离职 ,不 再符合激励 条件 ,公 司本

次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符合 公 司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草 案 )》 及

 《上 市公 司股 权激励 管 理 办法 》等相关规 定 ,程 序合 法合 规 ,不 会 对 公司 的财务

状况和 经 营成 果产 生 实质性影 响 ,不 存在损 害公 司及全体股 东利 益 的情 形 。因此      ,




我们 一 致 同意 回购注销 上 述 激励对 象 己获授但 尚未解锁 的 13万 股 限制性股 票     ,




                                                           ”
回购 价格 为 12.51元 /股 加 银 行 同期存款利 息之 和 。

     本 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 回购 注销 限制性股 票 尚需按 照 《公 司法 》及相关 规

定 办理减 资手续 和股份注 销 登记 手续 。

     三 、本 次 回购 注销 部 分 限制 性 股票 的数量 、价格

       (一      )激 励 对 象首次获授 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及价格

     根据 《⒛ 20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 划 (草 案 )》 、⒛⒛ 年 9月 3日 召开 的公司

第 五届董事 会第 四次会 议 审议通 过 的 《关 于调整 公 司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

划 激励 对 象名 单和授 予数量 的议案 》《关 于 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 予 限制性股 票 的议

案 》 以及 ⒛⒛ 年 9月 22日 发布 的 《莱克 电气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 ⒛⒛ 年 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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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激励 计划 首 次授 予结 果 公告 》,公 司激励 计划涉 及 的激励 对 象共 计 ⒛ 0人   ,




授 予股 票 l,007.25万 股 ,授 予 日为 2020年 9月 3日           ,授 予价格 为 12.51元 /
股。

         (二   )激 励 对 象所 持 限制性股 票解 锁情况

     根据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草 案 )》 ,激 励 计划授 予 限制性股 票 的

限售 期分别为 自授 予 的限制性股 票授 予登记 完 成之 日起      12个 月 、24个 月 、36

个 月 、锶 个 月 、60个 月 。公 司 ⒛⒛ 年 限制性 股 票激励 计划第 一 个解 除限售 期未

满解 锁 期 限 。

         (三 )本 次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 的数量及 价格

       1、   本 次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 的数量

     根据 公 司第 五届董 事会第 十 次会 议 审议通过 的 《关于 回购注 销 部分激励对 象

己获授但 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 票 的议案 》,本 次 回购 注销股份数 量为 13万 股 。

     2、     本 次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 的价格

     根据 公 司第 五届董 事会第十 次会议 审议通 过 的 《关于 回购注 销 部分激励 对 象

己获授但 尚未解 锁 的限制性股 票 的议案 》,本 次 回购注 销股份 的价 格为 12.51元 /

股加 银 行 同期存款 利 息之和 。
                                                                                                     ●
                                                                                                ιⅡ
     本 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 回购 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 的数量 及价格 ,符 合 《管             氵
                                                                                                        ¤
                                                                                           刂
                                                                                                     .

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文件 及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草 案 )》 的

有 关规 定 。                                                                                                `



                                                                                                             J




     四 、 结论 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 回购 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符合 《公 司法 》

 《证 券法 》《管理 办法 》及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草 案 )》 的规 定 。截

至 本法律 意见 出具之 日,除 本 次 回购 与注销 尚需根据 《管理 办法 》及 证 券 交 易所

有 关规范性文件 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 ,并 按 照 《公 司法 》《公 司章程 》及相 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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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公 司 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程序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 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

      (以 下无正文 ,下 一页为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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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 2∞ o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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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略 sO1号 上海中心大厦 g/11/12楼   ,邮 编 :200120
电   话 : (BG)21乇 0511000;传 真 :(86)2⒈ 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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