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O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聪 傀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501号 上 海 中 心 大 厦 9/1l/12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 真 :02卜 ⒛ 5119gg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 :莱 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 “ 国证 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 券法 》 )、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 “ ” 国证监会 )《 上 市 公 司股 权激励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法 “ 律 、法 规和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莱 克 电气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 ” “ ” 程 》 )的 规 定 ,上 海 市锦 天城律 师 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 莱 克 电气股 “ ” “ ” 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或 莱克 电气 )的 委托 ,并 根据 莱 克 电气 与本 所签 订 的《聘请 律 师合 同 》,作 为莱 克 电气 实施其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以 “ ” “ ” “ ” 下简称 本 次股权激励 计划 、 本激 励计划 或 本 计划 )的 专项 法律顾 问 , 就 莱克 电气 ⒛ ⒛ 年 限制性 股 票激励 计划所 涉 回购注 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 项 (以 下简称 “本 次 回购注 销 ”)出 具本法律 意见 书 。 第 一 节 律 师 声 明事 项 一 、本所及 经 办律 师依据 《证券法 》《律 师事务所从事 证 券 法律业 务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事务所 证 券法 律 业 务执 业 规则 》等 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 书 出具 日以前 己经 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法 定职 责 ,遵 循 了勤勉尽 责和诚 实信用 原 则 ,对 本 次 回购注 销 的合法 性 、有 效性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 证 ,保 证 本法律 意见 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 认 定 的事 实真 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 在虚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 律 责任 。 二 、本所 律 师 己经 对 与 出具本 法 律 意 见 书有 关 的所 有 文件 资料 及 说 明进 行 审查判 断 。同时 ,公 司 向本所 保 证 :其 已经 提 供 了本 所认 为 出具本法律 意见 书所 必 需 的 、真实 的原始 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 书面 说 明 ,公 司在 向本所提供 文件 时 并无遗漏 ;所 有 文件 上 的签 名 、印章均 是真实 的 ,所 有 副本材料或 复 印件 与原件 一致 。 三 、本 所 及本 所 律 师 未授 权 任 何 单位 或 个 人 对本 法 律 意 见书作 任何 解释 或 说明。 四 、本法 律 意见 书仅 供 公 司为本 次 回购注 销 之 目的使用 ,未 经 本所 书面 许 可 ,不 得被任 何人 用于其他 任 何 目的 。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权 ⒛⒛ 年 7月 23日 ,公 司召开 ⒛⒛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⒆ 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 意公司实施并 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i 划 ,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包 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本所律师认为 ,就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 司董事会 已取得合法授 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 ,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己履行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下程 序 : 1、 ⒛ 21年 4月 28日 ,公 司召开第 五届董 事会 第十 次会 议 ,会 议 审议通过 《关 于 回购注 销 部分激励 对 象 己获授 但 尚未解 锁 的限制性股 票 的议 案 》,原 激 励 对 象 中有 章 明顺等 4人 因个 人 原 因离职 ,不 再 符合激励 条件 ,同 意公 司对 己离职 的 4人 所持 己获授但 尚未解 锁 的 13万 股 限制 性股 票进 行 回购注 销 。 2、 ⒛ 21年 4月 28日 ,公 司召开第 五届监 事会第 九次会 议 ,会 议 审议通过 《关 于 回购注销 部分激 励对 象 己获授 但 尚未解 锁 的限制性股 票 的议 案 》,同 意公 司对 己离职 的 4人 所 持 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 的 13万 股 限制性股 票进 行 回购注 销 。 3、 ⒛ 21年 4月 28日 ,公 司独 立 董事就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事 宜发表 “ 了独 立 意见 ,公 司全体独 立 董事认 为 : 鉴于 公 司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首 次授 予 的章 明顺 等 全名激 励对 象 因个人 原 因离职 ,不 再符合激励 条件 ,公 司本 次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符合 公 司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草 案 )》 及 《上 市公 司股 权激励 管 理 办法 》等相关规 定 ,程 序合 法合 规 ,不 会 对 公司 的财务 状况和 经 营成 果产 生 实质性影 响 ,不 存在损 害公 司及全体股 东利 益 的情 形 。因此 , 我们 一 致 同意 回购注销 上 述 激励对 象 己获授但 尚未解锁 的 13万 股 限制性股 票 , ” 回购 价格 为 12.51元 /股 加 银 行 同期存款利 息之 和 。 本 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 回购 注销 限制性股 票 尚需按 照 《公 司法 》及相关 规 定 办理减 资手续 和股份注 销 登记 手续 。 三 、本 次 回购 注销 部 分 限制 性 股票 的数量 、价格 (一 )激 励 对 象首次获授 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及价格 根据 《⒛ 20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 划 (草 案 )》 、⒛⒛ 年 9月 3日 召开 的公司 第 五届董事 会第 四次会 议 审议通 过 的 《关 于调整 公 司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 划 激励 对 象名 单和授 予数量 的议案 》《关 于 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 予 限制性股 票 的议 案 》 以及 ⒛⒛ 年 9月 22日 发布 的 《莱克 电气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 ⒛⒛ 年 限制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 票激励 计划 首 次授 予结 果 公告 》,公 司激励 计划涉 及 的激励 对 象共 计 ⒛ 0人 , 授 予股 票 l,007.25万 股 ,授 予 日为 2020年 9月 3日 ,授 予价格 为 12.51元 / 股。 (二 )激 励 对 象所 持 限制性股 票解 锁情况 根据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草 案 )》 ,激 励 计划授 予 限制性股 票 的 限售 期分别为 自授 予 的限制性股 票授 予登记 完 成之 日起 12个 月 、24个 月 、36 个 月 、锶 个 月 、60个 月 。公 司 ⒛⒛ 年 限制性 股 票激励 计划第 一 个解 除限售 期未 满解 锁 期 限 。 (三 )本 次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 的数量及 价格 1、 本 次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 的数量 根据 公 司第 五届董 事会第 十 次会 议 审议通过 的 《关于 回购注 销 部分激励对 象 己获授但 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 票 的议案 》,本 次 回购 注销股份数 量为 13万 股 。 2、 本 次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 的价格 根据 公 司第 五届董 事会第十 次会议 审议通 过 的 《关于 回购注 销 部分激励 对 象 己获授但 尚未解 锁 的限制性股 票 的议案 》,本 次 回购注 销股份 的价 格为 12.51元 / 股加 银 行 同期存款 利 息之和 。 ● ιⅡ 本 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 回购 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 的数量 及价格 ,符 合 《管 氵 ¤ 刂 . 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文件 及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草 案 )》 的 有 关规 定 。 ` J 四 、 结论 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 回购 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 票符合 《公 司法 》 《证 券法 》《管理 办法 》及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划 (草 案 )》 的规 定 。截 至 本法律 意见 出具之 日,除 本 次 回购 与注销 尚需根据 《管理 办法 》及 证 券 交 易所 有 关规范性文件 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 ,并 按 照 《公 司法 》《公 司章程 》及相 关规 定 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公 司 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程序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 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 (以 下无正文 ,下 一页为签署页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 2∞ o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鎏 鳓飨 经办律师 : 经 办律 师 : 炬贝丿力苯云 丬叫 年4月 氵日 地 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略 sO1号 上海中心大厦 g/11/12楼 ,邮 编 :200120 电 话 : (BG)21乇 0511000;传 真 :(86)2⒈ 20511999 网 为匚 http∶ //聊 。a11bright1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