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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克电气:莱克电气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2021-07-15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1-038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股份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51 元/股调整为 7.51 元/股,尚未
        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 973.25 万股调整为 1,362.55 万股。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进行调整
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徐宇舟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就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内部网站上公示了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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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
的议案。
    4、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
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 1,00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由 401,000,000 股变更为 411,072,500 股。
    6、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陈伟和刘红生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1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过户,并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完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411,072,500 股变更为 410,862,500 股。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章明顺等 4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3 万股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2.51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13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并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完
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410,862,50 股变更为 410,732,500 股。

     8、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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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股票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公
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51 元/股调
整为 7.51 元/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股份数量由 973.25 万股调整为 1,362.55
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份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1,073.25 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为 2021 年 7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7 月 8 日。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
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
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1+n)=(12.51-2.00)÷(1+0.4)=7.5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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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制性股票股份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股份数量应调整为:
    Q=Q0×(1+n)=973.25×(1+0.4)=1,362.55 万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份
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调整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51 元/股调整为
7.51 元/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股份数量由 973.25 万股调整为 1,362.55 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此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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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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