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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泰生物:国金证券关于万泰生物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2021-03-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万泰
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对万泰生物进行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     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2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访,并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至 2021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年 3 月 19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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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相关情况。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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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相关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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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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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则、行为规范。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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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则。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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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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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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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正。                                     关注函的情形。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的情形。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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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相关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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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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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相关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相关情况。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18                                              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况等。
                                                 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万泰生物 2020 年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万泰生物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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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蕾                 朱国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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