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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泰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7月修订)2021-07-07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一年七月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权,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公司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或上市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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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
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
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
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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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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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单个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1,000万元的事
项;

    (三)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
达1,000万元以上;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0万元以
上;

    (四)资产计提1,000万元以上的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运用公司资产对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风险性投资(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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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债券、期货、股票、银行理财产品等);

   (十三)不属于以上事项,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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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承诺事项;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十)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一)公司拟实施医药投资项目或拟收购医药制造业资产,影响重大的;

    1.该投资项目拟生产的主要药(产)品基本信息、产销规划,以及公司预计
该投资项目对本期及未来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的影响;

    2.该投资项目正式实施前需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需取得的药(产)品生
产、上市许可或认证,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3.拟收购标的的主要药(产)品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销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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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毛利率等情况。拟收购的主要药(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应当及时报告
研发规划、进展,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二)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取得阶段性进展(进入I、II、III期等)或发生重大进程变化(临
床试验暂停或终止等);

    3.收到药品注册、生产许可;

    4.首次通过GMP符合性检查;

    5.主要药品通过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

    6.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或收到撤回药品注册的审批文件;

    7.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发生前款事项的,应当参照境内相关程序,在第
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及时报告。

    (十三)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药品临床、注册、生产许可,或境
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药品相关许可文件;

    (十四)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与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相关的权
利许可,或者对外许可其自主研发药品的相关权利,影响重大的;

    (十五)公司主要药品中标或未中标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药品未入
围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

    (十六)公司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退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级和省
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

    (十七)公司主要药(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主要药(产)品的注册、生产许可等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
申请再注册、被注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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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司GMP符合性检查出具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二十)主要药(产)品抽检不合格、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停产、被
召回;

    (二十一)公司出现重大安全、环保、生产事故;

    (二十二)公司出现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二十三)公司制定年度财务
预算、签发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及月度执行情况;

    (二十四)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更新;

    (二十五)制定和调整薪酬体系(含福利待遇),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及
执行情况;

    (二十六)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财务和业务统计数据,以及股
权信息、经营资质的审核和续期等;

    (二十七)公司境外投资涉及向发改委、商委等部门报送项目审批和备案资
料;

    (二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新产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
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管理机构及内部报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和对外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施,具
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
公司的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其他因所任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重大
信息的知情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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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董事会、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本制度定义的重大事项,如投融资决策、合同签订、修订规
章制度等,一般正式发布前均需提交OA系统或邮件走内部审批流程,则内部审批
流程中应设定董事会秘书,且在各部门或各公司负责人后、总经理审批前。

   第十八条   对于本制度定义的重大事项,如果公司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其
他会议的方式讨论时,会议召集部门和召集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出
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24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谈判或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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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三)由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牵头建立内部信息收集和联络小组,定期与各
子公司办公室、各部门就重大信息进行沟通,各子公司办公室、各部门负责对本
单位近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进行调查了解,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
部提交由主管经理签字确认的《重大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证券部需做好
日常重大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防止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发
生。

   第二十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微信、邮件或电话方式报
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必要时应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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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审核签字后向证券
部报送;

    (二)各分公司、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
字后由向证券部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签
字后向证券部报送。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
况,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
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
准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
建议意见;对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并进行披露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监高
作为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
务。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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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
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
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
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
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级)、开除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

    信息报告义务人(限于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的,公司可以根据其所受处分情况扣减其年终奖金:

    (一)受警告处分的,扣发当年年终奖金的10%,延迟晋升工资档次时间6个
月。

    (二)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当年年终奖金的30%,延迟晋升工资档次时间12
个月。

    (三)受降职(级)处分的,扣发当年全部年终奖金,同时相应调整薪酬福
利待遇。

    (四)受开除处分的,只发放当月本人实际工作日的固定薪酬,当月浮动薪
酬和其它未发放的绩效薪酬、福利均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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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