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 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然气”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新天然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6 年 8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4 号)核准,公司获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东为 尹显峰、郭志辉、黄敏、段贤琪、王彬、曾先泽、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恒泰九鼎”)、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吾民乐九鼎”)、烟台富春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烟台富春九鼎”)、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昆吾民安九鼎”)、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烟台元泰九鼎”)、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嘉兴晋文九鼎”)、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 荣丰九鼎”)、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齐桓九 鼎”)、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楚庄九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兵团联创”)、明上渊、 吴金川、曲露丝、张思凤、成雁翔、黄效全、马祥高、何士林、张迪波、方小华、 谢玉玲、袁国明、吴国庆、曲文革、杜子春、陈建新、刘冬梅、赵黎、黄怀成、 魏富明、曾平宣、钟清贵、唐伦英、刘金蓉、向幼南、张智勇、张映禄、刘天俊。 1 上述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共计 55,644,696 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6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为 40,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120,00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 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尹显峰、郭志辉、黄敏、段贤琪、王彬、曾先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公司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公司的股份。 2、无锡恒泰九鼎、昆吾民乐九鼎、烟台富春九鼎、昆吾民安九鼎、烟台元 泰九鼎、苏州荣丰九鼎、嘉兴楚庄九鼎、嘉兴晋文九鼎、嘉兴齐桓九鼎、兵团联 创、明上渊、吴金川、曲露丝、张思凤、成雁翔、黄效全、马祥高、何士林、张 迪波、方小华、谢玉玲、袁国明、吴国庆、曲文革、杜子春、陈建新、刘冬梅、 赵黎、黄怀成、魏富明、曾平宣、钟清贵、唐伦英、刘金蓉、向幼南、张智勇、 张映禄、刘天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新天然气不存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上述 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55,644,696 股,占公司股东总数的 34.78%;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1 尹显峰 6,242,965 3.90 6,242,965 0 2 郭志辉 2,370,554 1.48 2,370,554 0 3 黄敏 2,188,204 1.37 2,188,204 0 4 段贤琪 911,751 0.57 911,751 0 5 王彬 729,401 0.46 729,401 0 6 曾先泽 911,751 0.57 911,751 0 7 无锡恒泰九鼎 5,778,225 3.61 5,778,225 0 8 昆吾民乐九鼎 3,077,161 1.92 3,077,161 0 9 烟台富春九鼎 2,621,285 1.64 2,621,285 0 10 昆吾民安九鼎 2,484,523 1.55 2,484,523 0 11 烟台元泰九鼎 2,362,956 1.48 2,362,956 0 12 苏州荣丰九鼎 1,720,931 1.08 1,720,931 0 13 嘉兴楚庄九鼎 1,297,980 0.81 1,297,980 0 14 嘉兴晋文九鼎 1,899,482 1.19 1,899,482 0 15 嘉兴齐桓九鼎 1,551,244 0.97 1,551,244 0 16 兵团联创 2,110,536 1.32 2,110,536 0 17 明上渊 1,973,351 1.23 1,973,351 0 18 吴金川 1,823,503 1.14 1,823,503 0 19 曲露丝 1,823,503 1.14 1,823,503 0 20 张思凤 1,458,802 0.91 1,458,802 0 21 成雁翔 1,055,268 0.66 1,055,268 0 22 黄效全 911,751 0.57 911,751 0 23 马祥高 31,658 0.02 31,658 0 24 何士林 911,751 0.57 911,751 0 25 张迪波 911,751 0.57 911,751 0 26 方小华 911,751 0.57 911,751 0 3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27 谢玉玲 911,751 0.57 911,751 0 28 袁国明 729,401 0.46 729,401 0 29 吴国庆 729,401 0.46 729,401 0 30 曲文革 455,876 0.28 455,876 0 31 杜子春 390,449 0.24 390,449 0 32 陈建新 390,449 0.24 390,449 0 33 刘冬梅 364,701 0.23 364,701 0 34 赵黎 364,701 0.23 364,701 0 35 黄怀成 158,290 0.10 158,290 0 36 魏富明 52,763 0.03 52,763 0 37 曾平宣 52,763 0.03 52,763 0 38 钟清贵 52,763 0.03 52,763 0 39 唐伦英 42,211 0.03 42,211 0 40 刘金蓉 42,211 0.03 42,211 0 41 向幼南 42,211 0.03 42,211 0 42 张智勇 31,658 0.02 31,658 0 43 张映禄 31,658 0.02 31,658 0 44 刘天俊 729,401 0.46 729,401 0 合计 55,644,696 34.78 55,644,696 0 注 1:由于尹显峰、郭志辉、段贤琪为公司董事,王彬为公司副总经理,黄敏、曾先泽 为公司监事,前述股东在解除限售后仍需履行在其任职期间的相关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的股份。 注 2:尹显峰在解除限售后仍需履行的相关承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 股份数量的 25%;(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但如果其 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1%,将 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4)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注 3:无锡恒泰九鼎、昆吾民乐九鼎、烟台富春九鼎、昆吾民安九鼎、烟台元泰九鼎、 苏州荣丰九鼎、嘉兴楚庄九鼎、嘉兴晋文九鼎、嘉兴齐桓九鼎(以下简称“九鼎投资方”) 在解除限售后仍需履行的相关承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数量的 100%;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但如果九鼎投资方预计未来 4 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1%,将不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 150%;(4)减持股份行为的 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 次履行减持公告。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4,904,323 -24,904,323 0 有限售条件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95,095,677 -30,740,373 64,355,304 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20,000,000 -55,644,696 64,355,304 无限售条件 A股 40,000,000 +55,644,696 95,644,696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0,000,000 +55,644,696 95,644,696 股份总额 160,000,000 0 160,00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天然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新天然气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2、新天然气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新天然气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力军 周会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