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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然气:关于与控股股东明再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20-03-31  

						股票代码:603393             股份简称:新天然气              编号:2020-014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明再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明再远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明再远

    签订时间:2020 年 3 月 30 日

二、认购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1、认购价格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价格为 29.9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本
次非公开发行前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上述
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
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2、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35,000,000 股,不超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15.63%。若发行人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
量将做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
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本协议确定的价格全额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先决条件

    除非发行人与认购人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所允许,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1、发行人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有效批准。

    2、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实质性修改本协议
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
义务。

四、认购方式与支付方式

    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且发行人和/或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认购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认购人的
认购资金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发行
人将尽快完成就认购人认购股票向股份登记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五、限售期

    认购人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算,在该锁定期内,认购人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取得的股
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限售期限。

六、协议生效、终止、违约责任

    1、本协议自双方适当签署(适当签署指: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且本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完成之日生效。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发行人和认购人一致书面同意;

    (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
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或因市场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
发行不可实施,发行人或认购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发行人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4)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
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30 日内,此等违约行
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根据前述“六、协议生效、终止、违约责任 2、(1)和(2)
项”的规定终止,发行人和认购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为本次认购股
份事宜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
“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
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
期限届满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在本协议中,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避免损失而
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