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天然气:新天然气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7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
           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
           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与《股东大会通
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90%股份的股东尹显峰在
2021 年 3 月 29 日提出《关于对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
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召
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增加临时提案外,《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6 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米
东区米东北路 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董事长明再远
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蜀
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513,95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29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1 年 4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名 1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39,69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91%。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所未知中小
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
人)共计 2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3,69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8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4,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97%;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439,69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0.4591%。

       4.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及《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895,6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58,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   包括沪港通统一投票主体。


                                        3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895,6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58,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895,6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58,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0,952,8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93%;1,000,77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7%;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897,7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727,7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60%;55,9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895,6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58,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895,6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58,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725,6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83%;58,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1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859,32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6%;94,32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89,3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20%;94,321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8,984,5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67,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716,3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69%;67,3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3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897,7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727,7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60%;55,9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
的0.000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897,8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55,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
案》。

    表决结果:121,895,6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58,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9,052,2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58%;685,96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95%;
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91,43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891%;685,968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576%;
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33%。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9,052,3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68%;685,86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85%;
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91,53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947%;685,868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520%;
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33%。


                                   6
    关联股东张蜀、明上渊与上述议案中第9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

    明再远、明再富、眀葹、明再凤、谢生亮与上述议案中第13、14项议案存在
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中第5、11至1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均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