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 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 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1 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6 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 区米东北路 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明再远 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1,997,30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90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 1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95,91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1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所未 知中小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 1 包括沪港通统一投票主体。 2 致行动人)共计 1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95,91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0.541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2,295,91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0.5416%。 4、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① 提议选举明再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果 : 参 与表 决的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为 194,293,218 股, 其中 同 意 194,211,377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的审计结果为同意2,214,07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354%。 ② 提议选举张蜀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果 : 参 与表 决的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为 194,293,218 股, 其中 同 意 194,211,375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的审计结果为同意2,214,068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的96.4353%。 ③ 提议选举陈建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果 : 参 与表 决的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为 194,293,218 股, 其中 同 意 194,212,375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的审计结果为同意2,215,068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788%。 ④ 提议选举张新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果 : 参 与表 决 的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为 194,293,218 股, 其中 同 意 194,211,38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的审计结果为同意2,214,073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355%。 (2)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 提议选举廖中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果 : 参 与表 决的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为 194,293,218 股, 其中 同 意 194,212,374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的审计结果为同意2,215,067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788%。 ② 提议选举任军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果 : 参 与表 决的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为 194,293,218 股, 其中 同 意 194,211,375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的审计结果为同意2,214,068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353%。 ③ 提议选举黄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果 : 参 与表 决的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为 194,293,218 股, 其中 同 意 194,211,378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的审计结果为同意2,214,071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354%。 (3)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① 提议选举黄敏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4 表 决 结果 : 参 与表 决的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为 194,293,218 股, 其中 同 意 194,212,374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的审计结果为同意2,215,067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788%。 ② 提议选举谭春芳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 决 结果 : 参 与表 决的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为 194,293,218 股, 其中 同 意 194,211,376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其中,中小股东对 该议案的审计结果为同意2,214,069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353%。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5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见证律师: 曲惠清 薛天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