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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然气: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4-0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正在履行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然气”、“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日至2021年
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
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曾维佳、王卿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4月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曾维佳、林斌

(五)现场检查内容及检查手段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现场检查手段如下: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
   (2)查阅上市公司于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3)查阅上市公司于本持续督导期间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查阅上市公司于本持续督导期间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

   (6)核查上市公司于本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的相关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
议议事规则和会议材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
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
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于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文件,并
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新天然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
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查阅了
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
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
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
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
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
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
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等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机
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
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营状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维佳                  王卿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