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天然气: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3-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3252239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维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方式:010-8325223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卿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然气”、“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46号核准,获准向特定对象明再远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7,793,36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6.88元,
募集资金总额80,675.20万元,本次发行已于2021年10月完成。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天然
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天然气进
行持续督导,现就新天然气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
期间”)的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信达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据新天然气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    信达证券已与新天然气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信达证券通过电话、微信等日常沟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新天然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气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持续跟踪督导。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持续督导期间,新天然气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违规事项。
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持续督导期间,新天然气无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等事项;相关当事人也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况。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持续督导期间,新天然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新天然气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及行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为规范。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新天然气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及行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为规范。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新天然气和董事长明再远于2022年1月
                                                  26 日 被 上 交 所 予 以 监 管 警 示 的 决 定 ( 上 证 公 监 函
                                                  [2022]0006号)。保荐机构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上市公司及时、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自2022年1月
                                                  26日之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新天然气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的情况。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持续督导期间,新天然气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持续督导期间,新天然气未发生该等情况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持续督导期间生效的《证券发行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信达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持续督导期间,新天然气未发生该等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关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募集资金支出的凭证及附件,新天然气按照其制定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信达证券对新天然气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持续督导期间,新天然气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
内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未因信息披露问
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持续督导期间,新天然气和董事长明再远于2022年1月26日被上交所予以监管
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06号);该监管措施决定对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明再远予以监管警示。原因是: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和2021
年9月23日分别公告了股份回购预案及决定提前终止回购股份;公司未能按照已披
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与披露的回购方案存在差异,与投资者形成
的合理预期不符;公司董事长明再远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和公布,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自2022年1月26日之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天然气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