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股份: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02
证券代码:603613 证券简称:国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1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21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2,727,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87,359,891.57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到位,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22 号验资报告。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号
1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北京银行双秀支行 20000002019400029837424 195,099,000.84 产业互联网研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中心项目
2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北京银行双秀支行 20000002019400029841900 118,383,281.60 SaaS 系统研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3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营 77010122001034511 79,407,805.82 全国营销体系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业部 建设项目
4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 10277000000983118 39,793,344.48 电子商务平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升级项目
5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1040160001075570 4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6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 10277000000983094 14,676,458.83 补充流动资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西部证券(以下简称“丙
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甲方以定期方式存
放的资金,到期后甲方将于 5 个工作日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办理专户资金质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
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李超 )、( 张锡锋 )(以下简称“保
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
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
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三方监管协议》
规定的金额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 5 个工作日以
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
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
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
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金
额如下:
(1)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10277000000983094 限额 500 万元
(2)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10277000000983118 限额 2,000 万元
(3)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1101040160001075570 限额 2,000 万
元
(4)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7010122001034511 限额 5,000 万元
(5)北京银行双秀支行账号:20000002019400029837424 限额 5,000 万元
(6)北京银行双秀支行账号:20000002019400029841900 限额 5,000 万元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