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20
证券代码:603613 证券简称:国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股份”)
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披露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与原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以及相关募
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西部证券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关村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股
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21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 15.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2,727,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7,359,891.57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到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22 号验资
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及中金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用途
号 额(元)
1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02019400029837424 84,329,995.54 产业互联网研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双秀支行 发中心项目
2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02019400029841900 37,058,439.91 SaaS 系统研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双秀支行 项目
3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77010122001034511 17,326,431.25 全国营销体系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建设项目
4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0277000000983118 10,225,134.98 电子商务平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升级项目
5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 10277000000983094 28,289.57 补充流动资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1040160001075570 6,232.54 补充流动资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
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涛、徐石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