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股份: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2
证券代码:603613 证券简称:国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7 号)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32,990,85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4.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 民 币 2,466,066,635.5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415,959,147.71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北京国联视
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905 号)。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分别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北京国联视讯 杭州银行股份 1101040160001269363 331,228,363.45 国联股份数字
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经济总部建设
1 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项目
北京国联视讯 中国工商银行 0200205119200107936 478,281,863.45 基于 AI 的大数
信息技术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据生产分析系
2 有限公司 北京方庄支行 统研发项目
-工行搜宝商
务中心支行
北京国联视讯 北京银行股份 20000002019400037465150 601,458,598.95 基于网络货运
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中关 及智慧供应链
3 有限公司 村分行-北京 的物联网支持
银行双秀支行 系统研发项目
北京国联视讯 宁波银行股份 77010122001223921 463,418,863.45 基于云计算的
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企业数字化系
4 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统集成应用平
台研发项目
北京国联视讯 北京银行股份 20000002019400037460472 2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5 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中关
有限公司 村分行北京银
行双秀支行
北京国联视讯 华夏银行股份 10277000001036825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6 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有限公司 分行-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中关村
支行
北京国联视讯 南京银行股份 0511220000000324 14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7 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有限公司 分行-南京银
行中关村支行
北京国联视讯 招商银行股份 110916452710606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8 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有限公司 北三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
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
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