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F20200105-04 号 致: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 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 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2020 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2.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认购及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认购配售相关的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 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对该等报告、报表、公告等相关文件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 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1. 2020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议案》。 3.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 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7 号),核准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1,254,525 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 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及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 件。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 (一)发出认购邀请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电子邮件发送 记录等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启动时,主承销商共向 223 家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发 送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 件。其中包括 2020 年 10 月 21 日(T-9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认购邀请名单 中共 220 家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国联股份前 20 名股东 20 家(剔除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6 家、证券公司 21 家、保险机构 11 家、私 募及其他机构 99 家、个人投资者 23 位;自报送《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至本次 发行启动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收到认购意向的 3 名新增投资者,全部为私募及 其他机构。 经本所律师审阅《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认购邀请书》包含了 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 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 对象同意按照《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参加认购,以及认购对象 同意按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书》 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及定价、配售 1. 首轮认购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核查,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0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家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 单》,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有 序号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效报价 张家港保税区品耀新能源汽车技术 1 79.42 10,000.00 是 有限公司 2 南京讯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6.60 10,000.00 是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80 10,000.00 是 4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4.76 10,000.00 是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84.13 25,000.00 是 5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2.23 29,900.00 是 74.75 30,000.00 是 6 富善投资-安富致远 CTA 十三期基金 85.16 16,100.00 是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00 13,000.00 是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 84.84 20,000.00 是 8 精选 5 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79.84 25,000.00 是 84.84 10,000.00 是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 9 79.84 13,900.00 是 品 74.75 14,000.00 是 80.00 10,500.00 是 1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00 11,500.00 是 80.36 15,000.00 是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68 19,600.00 是 74.76 19,600.00 是 79.51 20,000.00 是 12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13 30,000.00 是 申购报价结束后,主承销商根据首轮投资者询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确 定的配售原则,确定首轮申购共发行 26,648,822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 74.75 元/股,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一致。首轮认购的投资者具体获配情 况如下: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张家港保税区品耀新能源汽车技术有 1 1,337,792 99,999,952.00 6 限公司 2 南京迅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37,792 99,999,952.00 6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37,792 99,999,952.00 6 4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37,792 99,999,952.00 6 5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13,377 299,999,930.75 6 6 富善投资-安富致远 CTA 十三期基金 2,153,846 160,999,988.50 6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39,130 129,999,967.50 6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精 8 3,344,481 249,999,954.75 6 选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 1,872,909 139,999,947.75 6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1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38,461 114,999,959.75 6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22,073 195,999,956.75 6 12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13,377 299,999,930.75 6 合计 26,648,822 1,991,999,444.50 -- 2. 追加认购 由于首轮募集资金总额为 1,991,999,444.50 元,未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上限 246,606.67 万元,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根据本次发 行方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即 74.75 元/股向投资者继续征询 认购意向,并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向投资者发送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 书》”)及其附件《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等追加认购邀 请文件。本次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范围为首轮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 223 位投资者。 追加认购期间(2020 年 11 月 3 日-11 月 9 日 17:00)内,主承销商共收到 2 名投资者提交的《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 1 74.75 10,000.00 精选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75 50,000.00 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具体获配情况如下: 追加认购获配股数 追加认购获配金额 是否为首轮已 序号 发行对象 (股) (元) 获配投资者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 1 1,337,792 99,999,952.00 是 蓝筹精选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4,244 374,067,239.00 否 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及追加认购的情况,并依据参与申购的所有投资者的 报价及《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最终确定发行股 数为 32,990,85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466,066,635.50 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规定的上限。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13 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4,244 374,067,239.00 6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 2 蓝筹精选 5 号集合资产管理产 4,682,273 349,999,906.75 6 品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1,872,909 139,999,947.75 6 万能产品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4 4,013,377 299,999,930.75 6 司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 4,013,377 299,999,930.75 6 合伙)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39,130 129,999,967.50 6 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37,792 99,999,952.00 6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38,461 114,999,959.75 6 9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37,792 99,999,952.00 6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22,073 195,999,956.75 6 11 南京迅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37,792 99,999,952.00 6 富善投资-安富致远 CTA 十三 12 2,153,846 160,999,988.50 6 期基金 张家港保税区品耀新能源汽车 13 1,337,792 99,999,952.00 6 技术有限公司 合计 32,990,858 2,466,066,635.50 -- 经本所律师审阅《追加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追加认 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 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 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所确定的认购 条件与规则参加认购,以及认购对象同意按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 款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追加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追加认购 邀请书》及《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参与申购的认购对象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 的相关要求,其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 数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符 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配售结果确定后,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经核查,发行人已分别与获得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该等 协议合法、有效。 (四)缴款及验资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G11904 号),截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主承销商已收到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466,066,635.50 元。 2020 年 11 月 13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北京国联 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905 号),截 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66,066,635.50 元,扣 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0,107,487.79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15,959,147.71 元,其中 32,990,858 元计入股本,剩余 2,382,968,289.71 元计入 资本公积。 根据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承销商及相 关人员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 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协议》的形式和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 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均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结 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适当性及备案情况核查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35 人,均属于本次发行方案所确定 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方案所 确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在申购报价前履行了备案程序,具体情况 如下: 是否提交备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产品 案证明文件 1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是 2 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 富善投资-安富致远 CTA 十三期基金 是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精选 5 3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是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 是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安吉 7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安吉 7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安吉 7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安吉 7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安吉 7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发展资产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厚生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汇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财通基金金天禧定增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划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是否提交备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产品 案证明文件 1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1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1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1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1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玉泉 10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1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玉泉 100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1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玉泉 100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2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玉泉 20 号-郝慧资产管理合同 是 2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玉泉弘龙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2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玉泉慧智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2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玉泉慧智 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2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证大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是 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2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投资基金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财通基金管 2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交银施罗 27 是 司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型组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交银施罗德基金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 28 是 司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除上述投资者及其对应的产品外,其他投资者或其对应的产品因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 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提交备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产品 案证明文件 张家港保税区品耀新能源汽车技 1 -- 无需 术有限公司 2 南京迅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无需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 4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无需 汇添富策略增长两年封闭运作灵活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无需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创新增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无需 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是否提交备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产品 案证明文件 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无需 金 汇添富移动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无需 金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金计划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 1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金计划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业年金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1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金计划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 1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金计划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1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划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 1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金计划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1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计划 湖南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 1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合 1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内蒙古自治区叁号职业年金计划华 1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夏组合 山东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 2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合 2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捌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2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2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广东省拾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 2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合 2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省拾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北京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 2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合 2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拾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2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捌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2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零四组合 无需 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是否提交备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产品 案证明文件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3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投资基金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3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划 3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华兴 1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无需 3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如意养老 1 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无需 3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无需 四川省电力公司(子公司)企业年金 3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计划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 3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金计划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3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3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金计划 3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无需 华夏基金颐养天年 3 号混合型养老金 4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产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4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划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 4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划 华夏基金华兴 10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 4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品 4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华兴 9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无需 4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华益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无需 4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4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湖南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 4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合 4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叁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陆 5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5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5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无需 5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华兴 5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无需 5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 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是否提交备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产品 案证明文件 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5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投资基金 5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 5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 华夏基金-建信资本-多策略 1 号资产 5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管理计划 5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华兴 8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无需 6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华兴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无需 6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华益 3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无需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2 -- 无需 伙)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6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6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金 交银施罗德瑞丰三年封闭运作混合 6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6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经济新动力混合型证券 6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 6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 6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基金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7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 7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 7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券投资基金 (二)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或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 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2.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追加认购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经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徐建军 经办律师: 孙艳利 经办律师: 马 荃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