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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0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国联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

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的相关要求,认真审计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了审计意见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编制,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的反映了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方

案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现状,有利于回报公司广大股东,增强股东对公司的发展

信心,提升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情形。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许可资格等方面

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有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

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符合公司薪酬方案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

关的薪酬规定领取薪金,符合公司薪酬方案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所涉担保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其经营活动由公司统一管理,经营风险可控。上述担保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该等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

存在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2、与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和关联资金往来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相关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玉华、马江涛、刘松博、边江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