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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徕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8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一、对《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如下:

    经核查,《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亚岚(签字):




王雪(签字):




张晓荣(签字):




                                             日期: 201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