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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徕木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孙炜、韩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3633

注册资本                156,455,000元

法定代表人              朱新爱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319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651弄88号

联系人                  朱小海

联系电话                021-6767907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年11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上海徕
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徕木
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海通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徕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工
作,具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徕木股份进行尽职
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
相关工作。

   (二)发行审核阶段工作

   海通证券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徕木股份及其
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持续督导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
事前审阅;

   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4、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承诺的情况;

   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现场检查工作;

   7、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徕木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徕木股份能够积极配合尽职
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徕木股份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
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
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徕木股份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
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徕木股份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徕木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徕木股份持续督
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1,739.41万元,累计收到的
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97.06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5,389.53万
元。海通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
督导责任,严格要求徕木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 炜           韩 丽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