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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徕木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2019-04-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0号文核准,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75元,共计募
集资金人民币20,310.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16,831.88万元。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徕木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并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海通证券已与徕木股份签订《上海徕木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通过日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
                                               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事项。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诺等事项。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情况。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度。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
     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徕木股份及相关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徕木股份及控股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徕木股份未出现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该等事项。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徕木股份及相关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现场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要求。
       质量。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徕木股份及相关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情形。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徕木股份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的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

   海通证券对徕木股份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
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
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
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 炜           韩 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