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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徕木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2019-10-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有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
荐机构”)作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就徕木股份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核查,核
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0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75元,共计募集资金
人民币20,310.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6,831.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2-41号)。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及中国光大银行上海九亭分行于
2016年11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在上述银行开
设了四个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结余资金        备注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九亭支行           36940188000025266        2.43
                                                                    结余资金为账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0307270000000014         0.09    户注销日结算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0307290000000013      1,200.42   利息,已转为
                                                                    公司流动资金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3101040160000583523    661.41


       三、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账户销户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支出。除注销日结算利息外,募
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按照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完毕。公司已于2019年10月9日注销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及中国光大银行上海九亭分行的募集资
金专户,公司与各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
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徕木股份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
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徕木股份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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