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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徕木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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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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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定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 651 弄 88
号 4 号楼 1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季方苏律师、王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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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做出决议并在指定媒
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
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
薛路 651 弄 88 号 4 号楼 1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内容。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
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4 名(包括现场会议 11 名和网络投票 3 名),
代表股份 137,598,1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19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本次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
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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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 137,597,90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以 137,597,90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
案。
    1、选举朱新爱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2、选举方培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3、选举刘静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4、选举朱小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5、选举吴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6、选举方思婷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表决结果:朱新爱、方培喜、刘静、朱小海、吴杰、方思婷当选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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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马永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2、选举汤震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3、选举张智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表决结果:马永华、汤震宇、张智英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为累积投票
议案。
    1、选举方培育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2、选举奚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132,099,008 股。
    表决结果:方培育、奚明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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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韩丽梅                                                     季方苏




                                                                  ————————
                                                                            王梦莹




                                                                     2020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