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徕木股份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23-04-29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7 页
三、附件…………………………………………………………… 第 8—11 页
(一) 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8 页
(二) 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9 页
(三) 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0—11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2-312 号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徕木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徕木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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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
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徕木股份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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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规定,
将本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58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
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814,81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80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
荐费用 1,209.22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68,930.4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
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39.62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8,790.7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23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8,790.78
项目投入 B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项目投入 C1 24,125.39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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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入 D1=B1+C1 24,125.39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302.28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44,967.67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44,967.67
差异 G=E-F 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
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徕木电
子(江苏)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及四
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共有 7 个募集资金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01240000006303 90,493,056.23 活期
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6940180800350360 344,375,487.40 活期
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九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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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 年度
编制单位: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68,790.78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4,125.39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4,125.39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截至期末 截至期末累计 本年 是否
是否已变更 募集资金 截至期末 截至期末投入 项目达到 项目可行性
承诺投资 调整后 承诺投入 本年度 投入金额与承诺 度实 达到
项目(含部分 承诺投资 累计投入金额 进度(%) 预定可使用 是否发生
项目 投资总额 金额 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的差额 现的 预计
变更) 总额 (2) (4)=(2)/(1) 状态日期 重大变化
(1) (3)=(1)-(2) 效益 效益
新能源汽
2026 年完成 不适 不适
车连接器 否 40,000.00 40,000.00 40,000.00 5,267.84 5,267.84 34,732.16 13.17 否
达产 用 用
项目
新能源汽
车连接器 不适 不适
否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46.90 46.90 9,953.10 0.47 不适用 否
研发中心 用 用
项目
补充流动
否 18,790.78 18,790.78 18,790.78 18,810.65 18,810.65 -19.87 100.00
资金
合 计 - 68,790.78 68,790.78 68,790.78 24,125.39 24,125.39 44,665.39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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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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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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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
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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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
仅用于说明贺梦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贺梦然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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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
仅用于说明罗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罗其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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