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尔:关于公司签署对外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2019-07-06
证券代码:603639 证券简称:海利尔 公告编号:2019-045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对外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本协议书约定的投资项目尚处于前期论证阶段,项目涉及产品品种、
投资总额和具体实施等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本协议书中所述的项目尚未进行备案、环评等前置审批程序,实施进
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书约定的项目实质性投资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预计该项目不会对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着“平等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海利尔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青岛新河管委”)签署了关于新河绿色产业园项目的《投资协议
书》(具体详情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18-043)。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拟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不超过 1.5 亿元人
民币的价格(最终价格以招拍挂等确定的价格为准),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竞买位
于青岛平度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最终面积以实际相关
出让文件为准),以用于农用化学品项目生产经营建设(具体详情详见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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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9-024)。
2019 年 7 月 5 日,经公司与青岛新河管委进一步沟通,公司与青岛新河管
委签署了《协议书》。
二、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
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 20 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 14 亿元人民币,注册资
本 9666 万元人民币,主要建设环境友好型制剂、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苯
醚甲环唑等原药产品及中间体等项目,项目总用地 581.82 亩,建设规模 18.3
万平方米。项目用电负荷 35000KVA,日用水 2000 吨,日排放污水 2000 吨(其
中无机高盐废水 200 吨),蒸汽用量 30 吨/小时,劳动用工 418 人,项目达产后
年产农药制剂 10 万吨、原药及中间体 10 万吨,年产值 50 亿元人民币,年利润
5.6 亿元人民币,年税金 3.4 亿元人民币。
(二)土地使用的有关约定
青岛新河管委在辖区胶河路东侧、丰水路南侧、海浦路西侧、晋水路北侧区
域为投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总面积 581.82 亩,其中净地面积 456.5 亩,由投资
项目依法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办理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手续;
道路等配套用地 125.32 亩,不办理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手续。
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要求,该宗土地以建设工业厂房为主,建设控制指标为
容积率≥0.6,建筑系数≥35%,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7%,绿地率≤15%。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青岛新河管委的责任和义务
1、青岛新河管委负责将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污、蒸汽、燃气等基
础设施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正常运营。
2、在投资项目设立过程中,积极协助公司办理领取营业执照、银行开户、
税务登记等手续。
3、在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协助公司办理用水、用电、用气、环保、
消防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公司顺利
进行厂房等设施建设。
4、调度教育、劳动及人事等资源,协助投资项目搞好人力资源培训,提供
用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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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投资项目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为企业创造安全社会环境。
6、积极协助公司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以确保公司享有宽松的经营环境。
7、积极为项目争取土地指标,确保不因土地指标问题影响项目开工建设。
(2)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企业,及时、足
额到位注册资本。
2、公司须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备齐项目报批材料要件,以便于青
岛新河管委协助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及相关手续。
3、按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款,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投资进
程,确保项目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开工建设,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投产运营。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工程延期竣工,公司应及时向青岛新河管委提交
说明延期原因的文件,经青岛新河管委书面同意,其项目竣工验收日期可在青岛
新河管委同意的时限内相应顺延。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劳动、消防、安全、防灾减灾等方面的
规定,合法经营。
5、投资项目的厂区规划、厂房及其它建筑的设计应符合青岛新河管委区域
总体规划设计要求,单体设计方案应报青岛新河管委审查同意。
6、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
同时”制度,污水排放执行《GB/T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
等级标准,主要指标执行如下标准:COD≤500mg/L,BOD5≤350mg/L,悬浮物(SS)
≤400mg/L,PH 值 6.5~9.5,氨氮≤45mg/L,总磷含量≤8mg/L,溶解性固体≤
2000mg/L,总氮≤70mg/L。
无机高含盐废水全盐量浓度值不得高于 31000mg/L,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标准,同时氟化物、硝基苯等污染物
排放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5-2018)。
投资项目投产后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完成 ISO 相关体系认证和安全生产二
级标准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VOC 等有害、刺激性气味在技术工艺流程中得到有
效解决,确保对周边环境不产生影响。
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且当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更新时,执行最新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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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责任
(1)由于青岛新河管委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
污等基础设施配套,致使公司不能按时投产的,青岛新河管委应向公司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具体计算公式为:违约金=公司已投入资金×0.1‰×违约日数。
(2)由于公司原因,未按协议约定交付土地款,每逾期 1 日,按应缴款项
的 0.1‰计收滞纳金。
因公司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完工,公司应向青岛新河管委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具体计算公式为:违约金=公司已投入资金×0.1‰×违约日数。
(3)若公司在该地块上未按青岛新河管委批准规划进行建设,致使土地闲
置一年以上,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款总额 20%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投资
建设的,平度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公司所交
土地款不再退还。
(五)其他约定
(1)投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拥有土地及厂区内基础设施的排他使
用权,征得青岛新河管委同意,可以依法对外出租或转让,但承租或受让项目应
符合青岛新河管委区域规划和承接项目要求。
(2)若投资项目因环保、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等因素影响项目审批,导致
投资项目不能继续推进、延缓或搁浅、终止,青岛新河管委对此不承担在本协议
书签订当日及之前和之后的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3)本协议书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协
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执行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在遵循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
的基础上,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
一方可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平度市人民法院裁决。
三、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确认筹备新建生产用
地,以满足公司研发储备产品和未来新产品项目的落地,不断丰富产品品种和增
加供应能力,更好地促进国内外市场的开拓,继续增强客户粘性,为客户提供更
好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品牌知
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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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提示
1、协议书约定的投资项目仍处于前期论证阶段,项目涉及产品品种、投资
总额和具体实施等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协议中所述的项目尚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立项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
评估等一系列前置审批程序,以及受政府供地等因素约束,项目实施进程存在一
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3、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实质性投资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相关投资决策程序。
4、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本协议书约定的项目实质性投资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
6、公司预计该项目不会对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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