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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利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及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召开业绩说明会前可提前就投资者关
心的问题进行征集;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采取包括网络等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
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