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尔: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是指将投资者关系档案的收集、整理、报备、
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
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
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完成档
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姓名、时间、地点、方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的其他音像资料等;
(五)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承诺书、保密协议;
(六)投资者相关人员的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投资者关系中的投诉和紧急事项处理档案专夹;
(八)建立维护好投资者关系的电子档案;
(九)投资者关系的培训资料;
(十)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所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归档的
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借阅人
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
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
一周。
第十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
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
离公司。
第十一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
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