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关于“天马转债”2019年付息事宜的公告2019-04-10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证券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9-022
转债简称:天马转债 转债代码:113507
转股简称:天马转股 转股代码:191507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马转债”2019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16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9 年 4 月 23 日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05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天马
转债”),将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期
间的利息。根据《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说明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发行
总额、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债券形式等。
1、债券名称: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天马转债。
3、债券代码:113507。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
该可转债及转换的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05 亿元。
6、发行数量:305 万张(30.5 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
值发行。
8、债券期限:2018 年 4 月 17 日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第四年 1.5%,第五
年 1.8%,第六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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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债券到期偿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
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1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
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1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3、初始转股价格:11.04 元/股。
14、最新转股价格:7.37 元/股。
15、转股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8
年 4 月 23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
16、信用评级:AA-。
17、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8、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
19、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
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4%(含税),即每
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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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除息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9 年 4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马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
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 16:00 时前将本年度债券
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
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32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
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4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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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
联系人:陈延嗣、戴文增
电话:0591-85628333
传真:0591-85622233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人:王莉、刘赛辉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
联系电话: 021-58708888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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