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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马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1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证券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9-026
转债简称:天马转债           转债代码:113507
转股简称:天马转股           转股代码:191507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特种水产
配合饲料生产项目(三期)”(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或“项目”)实施主体和
地点作部分变更。该项目将新建 4 条种苗料、3 条高端膨化料(主要为石斑鱼、
鲆鲽鳎等鱼种饲料)、3 条海参及 2 条鲍鱼料生产线。其中,本次募投项目新建
的种苗料 2 条、鲍鱼料 1 条、高端膨化料 3 条生产线的实施主体由公司直接实施
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山市福马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福马”),实施
地点由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变更为广东省台山市斗山镇浮石八坊“铜古
朗”。本次变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具体内容参见 2018 年 11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11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台山福马、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台山市福马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1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
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子公司即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550880201462200489,该专户仅用于特种水产配合饲料生产项目(三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丁方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莉、刘赛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
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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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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