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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马科技:天马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8-03  

                        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21-056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58 号)核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96,551,724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0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总额人民币 559,999,999.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904,551.72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2,095,447.48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67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
集资金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账。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和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
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清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以
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丙方)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分别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
情况如下:
                                                               截至 2021 年 7 月 21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日专户余额(元)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                                35001618107059778899-0002        554,999,999.20
         司福清分行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402040129601396451                        0.00
         司福清支行
         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湖
  3                                80126600001740                             0.00
         里支行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4                                633191441                                  0.00
         司福州分行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厦
  5                                591902040910808                            0.00
         门松柏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项用途

                                                        鳗鲡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1                         35001618107059778899-0002   (一期)、食品产业基地建设
         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福清星马生态养殖基地建设
  2                         1402040129601396451
         有限公司福清支行                               项目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福清鑫鱼生态养殖基地建设
  3                         80126600001740
         公司湖里支行                                   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永定冠马兰岗村鳗场建设项
  4                         633191441
         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食品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
  5                         591902040910808
         公司厦门松柏支行                               期)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赛辉、焦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或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