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天马科技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66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
股东需求与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实行
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采用现金分红政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现金流量安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四)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公司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应满足的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
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定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和现金分红方案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反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
露相关信息。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七、附则
(一)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