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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马科技:天马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66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所进行的调整,不会对福建天马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相关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
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
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
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
定。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的“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对
     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 16 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准则
     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因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
     单项交易,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
     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1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合并及母公司报表无重大影
     响;同时,公司对 2021 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
     目追溯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合并)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母公司)

   报表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        44,510,988.58        32,265,572.76        11,707,867.98

递延所得税负债        56,687,471.71        44,089,151.60        14,693,015.52         2,984,790.21

盈余公积              92,189,509.45        92,189,542.45        92,189,509.45        92,189,542.45

未分配利润           494,104,910.10       494,452,676.30       453,237,761.44       453,238,085.77

少数股东权益         369,414,523.79       369,419,628.88

利润表项目:
   受影响的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合并)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母公司)

   报表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所得税费用            26,841,335.55     26,488,431.26          3,857,298.22         3,856,940.89
         四、关于会计政策的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使得公司能够提供更加可靠、
     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
     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
     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及格式要求进行
     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
     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