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099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 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8年4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 当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18年5月15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9:15- 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13,624,0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74.1428%。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000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00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 议案1:《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2:《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4:《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5:《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6:《关于调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 实施的议案》 议案7:《公司2018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议案8:《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议案9:《关于公司2018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详见附件一: 表决情况汇总》。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表决情况汇总》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 占出席股东大 占出席股东大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议案 股份投票数 会股东所持有 股份投票数 会股东所持有 股份投票数 会股东所持有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量(股) 效表决权股份 量(股) 效表决权股份 量(股) 效表决权股份 份数量(股)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1 313,629,080 313,629,08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313,629,080 313,629,08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313,629,080 313,629,08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313,629,080 313,629,08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313,629,080 313,624,080 99.9984 5,000 0.0016 0 0.0000 6 313,629,080 313,629,08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7 313,629,080 313,624,080 99.9984 5,000 0.0016 0 0.0000 8 313,629,080 313,624,080 99.9984 5,000 0.0016 0 0.0000 9 313,629,080 313,629,08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