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信康: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8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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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18]第009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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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30日在巨潮网刊登《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日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
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方法、投票规则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8年12月17日下午13: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北京市昌平区科
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勇先生主
持。
贵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2月17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3,539,5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228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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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分别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2.01张勇;2.02张宏;2.03刘烽;2.04温小泉);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3.01潘宣;3.02祝锡萍;3.03邹晓冬);
4、《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4.01罗婉;4.02王军)。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
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东
东大会股
大会股东所 股份投 大会股东所
股份投票数 股份投票 东所持有
持有效表决 票数量 持有效表决
量(股) 数量(股) 效表决权
权股份的比 (股) 权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313,539,580 100% 0 0% 0 0%
议案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2.01:张勇
投给候选人的股份投票数量(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313,539,58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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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02:张宏
投给候选人的股份投票数量(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313,539,580 100%
议案2.03:刘烽
投给候选人的股份投票数量(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313,539,580 100%
议案2.04:温小泉
投给候选人的股份投票数量(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313,539,580 100%
议案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3.01:潘宣
投给候选人的股份投票数量(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313,539,580 100%
议案3.02:祝锡萍
投给候选人的股份投票数量(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313,539,580 100%
议案3.03:邹晓冬
投给候选人的股份投票数量(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313,539,580 100%
议案4: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4.01:罗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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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给候选人的股份投票数量(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313,539,580 100%
议案4.02:王军
投给候选人的股份投票数量(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313,539,580 1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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