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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信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0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Tibet Weixinkang Medicine Co., Ltd

              证券代码                                   603676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2,300.00 万元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B 区园区
              注册地址
                                              南路 5 号工业中心 4 号楼 3 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B 区园区
              办公地址
                                              南路 5 号工业中心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勇

              控股股东                        西藏卫信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张勇

              邮政编码                                   851400

                电话                                 0891-660 1760

              公司网址                              www.wxkpharma.com

              电子邮箱                            wxk@wxkpharma.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98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6,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53 元,

                                    1
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48,39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1,354,558.4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7,035,441.51 元,款项已由主承销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瑞华验字第
[2017]01300022 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上市时的保荐机构,负责卫信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卫信康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等;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湖北证监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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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卫信康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
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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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 4 月 25 日首次公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核查,确认公司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及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依照后续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及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卫信康募
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
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卫信康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
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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