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 华腾世纪总部公园E1座6层 电话(Tel.):(010) 85770300 传真(Fax.):(010)85770060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0]第007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信达指派的张大龙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按照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 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约定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年4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 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并于股东大会召开日20天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 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勇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 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持有 31,2970,720 股公 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73.9883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信 息,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 股 东 共 4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45,2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本 总 额 的 0.0107 %。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提案 反对股份 反对股 弃权股 弃权股 同意股份数 同意股份 是 否 数(股) 份所占 份 数 份所占 序号 提案名称 (股) 所占比例 通过 比例 (股) 比例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 1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9 年度监事 2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会工作报告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3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4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决算报告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 5 312,970,720 99.9855% 45,200 0.0145% 0 0.0000% 通过 分配预案 关于续聘 2020 年度 6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并同意授 7 312,970,720 99.9855% 45,200 0.0145% 0 0.0000% 通过 权公司管理层实施的 议案 关于申请2020年度综 8 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保事项的议案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 9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 10.00 —— —— —— —— —— —— —— 酬方案 非独立董事年度薪酬 10.01 312,970,720 99.9855% 45,200 0.0145% 0 0.0000% 通过 方案 独立董事年度薪酬方 10.02 312,970,720 99.9855% 45,200 0.0145% 0 0.0000% 通过 案 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 11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酬方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12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的议案 关于修改《信息披露 13 312,973,920 99.9865% 42,000 0.0135% 0 0.0000% 通过 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上述议案中,第12项议案已以特别决议 方式进行表决,且全部议案已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议案均获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