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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信康: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0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西藏卫信康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78.90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045 元/股。
    三、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经审核,于海波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职业素养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情形。
    3、 一致同意聘任于海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祝锡萍、潘宣、邹晓冬
                                                    2021 年 6 月 9 日